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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動交代違紀行為,有兩個時間點:一是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二是在初核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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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組織初核前”,主要是指該涉嫌違紀的黨員的違紀問題,尚未進入初核程序的階段。這時候,組織可能還不掌握該黨員的違紀問題線索,或者已經掌握了問題線索還沒有開展初核。這個時候,趕緊主動交代,爭取從輕減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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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20日,四川省紀委監委發出《關于限期主動說清問題的通告》,敦促凡在惠民惠農領域,尤其是扶貧領域有違紀違法行為的黨員干部及其他人員,在8月15日前向當地紀檢監察機關主動說清問題。在限期內,有超過兩萬人主動交代了問題,比如四川省廣元市蒼溪縣陵江鎮鎮水社區原副主任劉述宏主動到鎮紀委說明情況,上交違紀資金7萬余元。所以主動交代要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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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調查人犯罪以后,向監察機關自動投案,三個時間點是最后的底線:犯罪事實被監察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為;或者犯罪事實和被調查人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監察機關的調查談話、訊問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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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安徽滁州市接連發生的三起案件,當事人投案的時間段不同,但都可以認定為自動投案:南譙區烏衣鎮原黨委副書記朱龍余得知紀委監委在調查關于他的問題,在外躲避了幾個月,最后主動到案接受審查調查;鳳陽縣政協原黨組成員、原副主席史成龍,在紀委監委決定對他的問題線索進行外圍調查時,主動到市紀委交代問題;滁州下轄的某公司出納會計詹雯挪用公款,在紀委監委還沒有收到關于她的問題線索前,她就主動來交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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