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黃岡市人民政府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概念: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數額較大的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164條第二款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款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款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